(吉隆坡29日訊)一名公寓屋主在沒有立約的情況下出租自家公寓,豈料卻遭對方的惡意破壞,部分家電不翼而飛,且拖欠電費和寬頻費用,讓屋主蒙受約1萬令吉的損失!
這名蔡姓事主今早在其家人和安邦再也市議員游佳豪的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時,揭露這名惡租客的行徑。
受害者說,自己在2020年5月行管令期間,以家具齊全,且每月700令吉的租金將位於斯里白沙羅城(Bandar Sri Damansara)的公寓出租給對方,直至隔年3月。
「該租客是妻子認識了4個月的同事,由於對方聲稱自己的房屋正在裝修中,加上當時正就讀3年級的兒子仍在上學,需要尋找一處靠近兒子學校的落腳處;我才會本著『助人為快樂之本』的心態,在沒有簽租約的情況,將房子出租給對方。」
受害者指出,自己將房子出租後,曾一次到出租屋檢查屋子,惟對方當時並無任何異樣。直至2021年3月31日,對方才通知自己有關退租的事宜。
「翌日,我前去查看房子情況時,發現大門並未上鎖,且房子內有多處被破壞,包括電視機和廚房用具都不翼而飛,甚至未繳清最後一個月份的電費和Unifi寬頻費用。我們向鄰居詢問後,才發現對方在3月28日就搬離了屋子,並帶走了上述的家電。」
受害者也曾打電話向對方詢問有關家電的去向,惟對方不承認自己拿走了家具,甚至拉黑了自己的微信後,才前往警局報案。
「事後,該租客的丈夫曾來電,要求我們到警局銷案,並聲稱拿走電視機是因為自己不小心弄壞了電視機才不得已而為之。該租客的丈夫在通話中,甚至閉口不提後續的賠償或協調方案。」
受害者說,自己事後到警局報案後,僅知道警方將對方扣留了2天,便無任何後續。
另一方面,安邦再也市議員游佳豪促請警方,儘快對此案提供解決方案,以維護受害者的利益。
「警方受到投報後的無作為,無交代,以讓投報者(即受害者)對此做法感到不解,並猜測警方是否包庇對方。」
他說,將致函給警方,要求警方提供解決方案;並建議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78及379條文(偷竊)、和相同法典第426條文(蓄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產),調查此案。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前者將面臨最高7年的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而後者則面臨最高5年的監禁、罰款、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