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用私刑的丈夫陳思恩(32歲)和好友黃俊興(27歲)分別面對10項和34項控狀,包括持危險武器蓄意重傷他人、蓄意傷人和吸毒等罪名。
使用危險武器蓄意造成他人重傷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或監禁長達15年,外加罰款或鞭刑。
兩名被告昨日認罪,陳思恩被判坐牢8年和打9鞭,黃俊興則被判監7年3個月16周、打6鞭、罰款2400新元(約7680令吉)及吊銷各級駕照兩年。
這起恐怖傷人案發生在2020年5月10日,被告在前一天收到妻子及她的朋友的訊息,指他的29歲朋友黃偉豪,也就是本案受害者,在5月8日晚上強姦了她。
被告的同謀並不認識受害者,但仍答應陪同被告一起「解決」這件事,還為此租了一輛馬賽地,並且提供了指節銅套、彈簧刀和鐵棍作為武器。
案發之前,被告約了受害者喝酒,實際上是要把他帶到一個偏僻之處質問他,倘若他承認欺辱了朋友妻,他們就會攻擊他。
3人在凌晨3時左右抵達蔡厝港墳場後,被告開始質問受害者,但受害者沒有認真回答,被告怒火中燒,就用指節銅套打了受害者的後腦勺,導致他頭皮的一塊肉剝落。
受害者嘗試要逃,被告又用指節銅套攻擊他,再用刀刺他的雙腿。同謀也持鐵棍,同被告輪流攻擊受害者。被告也將受害者的手機砸向現場的墓碑。
被告和同謀最後之所以停手,是因為他們累了。受害者哀求他們給他喝水,被告的同謀從車上拿了一個瓶子,把水噴到受害者臉上。
被告和同謀隨後還命令受害者自己爬上車,接著在清晨5時30分左右把他載回到他家樓下。受害者回到家時,留下一條血路,母親發現他的慘狀後叫了救護車。
醫藥報告指出,受害者的下肢多次被刺傷,手腳骨折,頭部有瘀傷和撕裂傷,並且出現硬膜下血腫。他也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到心理衛生學院接受了治療。
被告和同謀在案發同日下午3時30分左右被捕,警方起獲了指節銅套和鐵棍,彈簧刀則已被丟棄。
控方指出,被告有暴力案底,也曾被判處鞭刑,兩人對受害者進行了長時間的攻擊,儘管受害者沒有還手,他們把他打倒在地之後仍繼續兇狠地攻擊他。
辯方律師則求情說,被告是因妻子聲稱遭強姦而被刺激,被告跟受害者認識有3年半至4年。
他也稱,案發地點偏僻,被告若是想要,他可以做出更糟的行為,並稱被告心存悔意,還幫受害者清洗傷口。
控方反駁,往受害者的臉上噴水說成是幫他清洗傷口有點扯,明顯是要羞辱受害者。
控方也指出,儘管被告的妻子聲稱被強姦,她並沒有要求丈夫傷害受害者。
法官指出,被告妻子的強姦指控相當嚴重,但至今未被證實。
法官也說,被告和同謀帶著危險武器把受害者引誘到偏僻地點,這已顯示出他們有意造成殘暴傷害,但私刑正義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