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督劉靜芝。
亞庇24日訊|前副首長拿督劉靜芝說,儘管聯邦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原則,但仍有歧視大馬婦女法令存在,令人深感諷刺。
她說,大馬已於1995年批准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兼亞庇亞庇州議員及斗湖國會議員的拿督劉靜芝是配合國家女婦女日發表獻詞時,如此指出。
聯邦憲法第8條第2款於2001年7月修訂,禁止性別歧視,即任何法律不得基於性別歧視。因此「性別」一詞被列入該條作為不歧視理由之一。她指的是我國公民法沒賦予母親和父親平等權利。她感嘆雖聯邦憲法賦予大馬男性通過登記賦予在國外出生孩子國籍權利,但與非大馬男性結婚的大馬女性卻不能如此詮釋。8月5日大馬上訴法院裁定,與外國配偶結婚的大馬婦女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依法無權成為大馬公民。
2021年9月9日,高等法院在其裁決中承認大馬的公民法歧視婦女。法院還裁定,大馬母親(與非大馬配偶)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也應有權獲得大馬公民身份,並裁定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 1(b) 節中的「父親」一詞(聯邦憲法)必須被解讀為包括「母親」。然而,上訴法院本月早些時候推翻了高等法院的裁決。
「我為成千上萬的大馬母親感到同情,儘管聯邦憲法中有規定,但她們仍面臨性別偏見。自2018年以來,他們一直在等待他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申請大馬公民身份的有利答覆。我敦促全國,特別是沙巴受影響的母親不要放棄希望,而是通過遊說法律改革來繼續他們的『鬥爭』,直到隧道盡頭有曙光。」
劉靜芝本身也是一名律師,她鼓勵國內婦女權利倡導者和共同利益團體(CIG)開展爭取平等國籍權利的運動。8月21日,總檢察長丹斯里伊德魯斯哈倫表示,大馬女性(與非大馬男性結婚)在國外出生的孩子可能不會在出生時自動獲得公民身份,但他們仍然可以申請成為大馬人。
她也響應呼籲修改聯邦憲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 1(b) 條,「以便『父親』一詞可以擴展到包括『母親』或『父母』。」
事實上,聯邦憲法第 14(1)(b) 條(法律實施公民身份)規定:「每個在大馬日或之後出生並具有第 1(b) 部分規定的資格的人附表二,依法是公民」。
第 1(b) 條規定,每個在國外出生的人,其父親在出生時是公民,或者在國內出生,都依法是公民。
「然而,第 1(b) 條的規定並沒有提到在國外出生的孩子的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