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23日訊)承審SRC國際公司資金挪用案終極上訴的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蒙表示,高庭此前判處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入獄12年的判決,並未量刑過重。
她在宣讀判詞時指出,高庭在該案的裁決,並未出現有悖常理或明顯的錯誤。
「根據我們的判決,高庭對辯方的判決是正確的,從結論來說,辯方並未挑起合理疑點,高庭對辯方提出的證據進行了徹底的分析。」
「因此,我們無法定論說高庭的判決出現有悖常理或明顯的錯誤。我們認同,該辯護在本質上不一致及令人難以置信,它並未挑起合理的懷疑。」
她補充,在研究或證據、陳詞和其他上訴的記錄後,他們發現上訴人(納吉)的上訴是毫無根據的。
「就所有的證據來看,上訴人在7項控狀中被定罪(的判決)是正確的,同時並未量刑過重。」
她在判詞中也解釋了拒絕展延此上訴案聆審的原因。
她說,早在此上訴案開始前2天,即8月16日,聯邦法院就已經發出書面說明拒絕展延此案的理由。
「上訴人解聘沙菲宜律師樓並改聘再益依布拉欣律師樓時,他確實注意到上訴案審訊的時間。他不能一轉頭就說太遲委任律師,新律師尚未做好準備。」
她表示,在聆審期間,聯邦法院也多次給予機會讓辯方律師陳詞,包括允許辯方律師提交書面陳詞,但納吉首席辯護律師鄭寶德都拒絕了。
「我們告訴律師(鄭寶德),他有3天準備時間,儘管被允許入稟書面陳詞,他還是決定不陳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得不得出結論,即辯方律師在獲得一切陳詞的機會下,卻拒絕這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