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著名律師申請 成沈可婷案法庭之友

2022-04-18     緣分

大馬著名律師申請  成沈可婷案法庭之友大馬著名律師申請  成沈可婷案法庭之友

(吉隆坡17日訊)著名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已申請,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的身份,參與女司機沈可婷的少年夜騎腳車遇車禍案。

沙菲宜表示,他申請成為沈可婷案的法庭之友,以對她的判決提出上訴,該判決將於周一(4月18日)在布城上訴庭審理。

「我代表馬來亞大學法學院校友會(Parfum)申請成為法庭之友。」

「Parfum 的律師已授權我明天出庭向法庭發言,以協助法庭處理這件公共利益問題。」

沙菲宜是馬來亞大學法學院校友會(Parfum)的副主席,今日接受英文媒體《星報》時,如是指出。

沙菲宜之前曾無償向沈可婷提供法律服務,但是她已拒絕並希望保留她原本的律師。

沈可婷的上訴將於周一上午9時在第三上訴庭審理。

沙菲宜也解釋,他已於周日寫信給上訴庭主席,主席隨後會將他的申請轉交給負責周一審訊的法官以供批准。

法庭之友雖然不是法律訴訟的當事方,但可以通過提供其專業知識來協助案件,這可能會或可能不會影響法院的決定。

沙菲宜還指出,辯方團隊的挑戰是根據1964年法院司法法令第50條文的規定,在不提出或質疑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說服法官明天接受其上訴許可申請。

「這就是限制,你不能提出事實問題。辯方必須能夠基於高庭在其決定中可能犯錯的法律觀點,而不是基於事實,從而給上訴庭留下深刻印象。」

他說,這項規定的理由是避免上訴庭面對大量毫無根據的荒謬上訴。

沙菲宜表示,一旦上訴法庭批准保釋,他將立即尋求法庭准許,以便沈可婷在主要上訴之前更有效地與她的律師合作。

沈可婷被控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魯莽及危險駕駛,導致8名騎腳踏車的少年死亡,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在推事庭兩度宣判無罪釋放的沈可婷,在控方提出上訴後,新山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上周推翻推事庭的判決,宣判其罪名成立,監禁6年及罰款6000令吉,並不批准她暫緩執行刑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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