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23日訊)塵埃落定!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SRC國際公司案最終上訴失敗,需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以首席大法官東姑麥蒙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一致駁回納吉的上訴,並維持高庭原判,即7項控狀罪成,需坐牢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
「我們一致認為,審判期間所提呈的證據以壓倒性證明(納吉在)所有7項指控都有罪。」
「在面對這樣的證據時,若宣判上訴人沒有犯下這7項控狀,將會是對最高法院的嘲弄。」
本次上訴已經是納吉在SRC國際公司案中最後一次上訴機會,這也意味著納吉失去國會議員資格,且不能上陣第15屆大選。
承審此上訴案的其他4司包括東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娜麗妮、拿督林添鑽和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SRC國際公司案是2019年4月3日正式開審,納吉面對3項刑事失信罪、1項濫權罪和3項洗黑錢罪名。
納吉是國內首名被控上庭的首相,多案纏身的他一共面對42項控狀,目前有3案正在審訊中,即SRC國際公司案、一馬發展公司案和一馬發展公司稽查報告篡改案。
在2020年7月28日,高庭宣判納吉7項罪名成立,包括1項濫權罪,被判監禁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3項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監禁10年;3項洗錢罪各被判監禁10年。
基於法官諭令刑期同時執行,因此納吉總共面對12年監禁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