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公司資金挪用案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
(布城19日訊)SRC公司資金挪用案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清楚知道其個人戶頭中的4200萬令吉來自SRC國際公司。
納吉在SRC國際公司案中被控挪用SRC4200萬令吉資金。而在此前的審訊中,納吉曾辯稱不清楚4200萬令吉資金的來源,試圖以此脫罪。
希旦峇蘭今日在SRC國際公司案終極上訴中陳詞時指出,納吉早已承認他知道4200萬令吉的來源。
他說,納吉曾在起訴馬華前總會長敦林良實誹謗案中,在其宣誓書內承認曾接受來自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
「納吉辯稱他不知道該資金的來源,是在故意撒謊,因為他在自己的宣誓書中已承認他知道來自SRC的4200萬令吉被匯入其戶頭。」
「這在法律上,就是書面承認了涉及(個人)利益,他也將4200萬令吉挪為己用。」
他說,從成立SRC起至個人戶頭收到4200萬令吉資金,納吉清楚知道他受託管理SRC資產,而他利用其首相和財政部長職位牟取利益。
「納吉在其擔任的各種職務中採取的一切行動,都是為了實現個人慾望,讓自己獲得不正當利益,以及給SRC完成不正當損失。」
「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納吉曾按照法律義務採取行動保護和維護SRC利益,反之他利用其職務從公務員退休基金會(KWAP)貸款中獲得利益。」
他也指出,納吉不曾就存入其銀行戶頭內的4200萬令吉向大馬銀行(AmBank)投報、申訴或採取任何行動。
他說,從資金流向清楚顯示,一筆4200萬令吉資金從SRC的大馬銀行戶頭,通過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eri(GMSB)和Ihsam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匯入納吉的個人戶頭。
而納吉的銀行結單也顯示,4200萬令吉被匯入其尾號為880和906的銀行戶頭。
然而,納吉卻沒有向大馬銀行投報、投訴或審訊,也沒有就4200萬令吉被匯入其戶頭採取任何行動。
「通過GMSB和IPSB將4200萬令吉轉出SRC的舉動,與資金被轉移到納吉戶頭這一事實沒有區別,因為該筆資金通過了上述2家公司,不代表SRC剝離了丟棄了該資金。」
「這是因為SRC沒有理由將資金轉移到GMSB,再轉移到IPSB,這麼做的唯一符合邏輯的理由,就是為了避免被發現。」
他補充,從該筆資金在同一天進行毫無理由的轉移就可證實這點,因為這是犯罪分子常用於洗黑錢的掩藏(Layering)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