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被告於2019年12月擔任Shahjahan Solutions公司董事期間,為協助SR Express大馬私人有限公司獲得大馬皇家警察的發出交通罰單的供應、處理、印刷和郵寄的服務合約,而分階段收受來自該公司職員烏卡西亞(33 歲)的110 萬令吉賄款。
37歲的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 (a) (A)條文。
承審此案的法官羅齊拉批准被告以5萬令吉保釋金及2名擔保人,保外候審。
法庭諭令被告將護照交給法庭保管,並需在每月首個星期到反貪會辦公室報到。
法庭將案件定於9月20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