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控狀,現年61歲的被告被控於2015年1月22日在哥打峇魯的馬來亞銀行,以委任對方公司為一項工程分包商的條件,向44歲的吳志偉(音譯)收取1萬令吉的賄賂。
此做法也觸犯了《2009年反貪污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與仙童法令的第24(1)條文下同讀;此案的主控官為瑪麗亞副檢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師為阿末阿哈阿米爾。
被告在聆聽罪狀後,也向法官否認罪行。在瑪麗亞的求情下,法官允准被告以1萬5000令吉保釋金、移交本身護照和每個月須到最近的警局報案,讓被告保外候審。
被告律師阿末阿哈阿米爾也在庭上向法官求情,指被告因暫無工作、育有2個仍在大學求學的孩子、與7個孫子孫女共同生活以及患有慢性疾病等緣由,而要求法庭以低保釋金,讓被告保外候審。
最終,法庭決定讓被告以7000令吉保釋金、一名擔保人和將護照移交法庭,並附加被告每月須到最近的警局報到為條件保外 。
法庭也擇定今年9月28日,對此案再進行案件管理。
據悉,被告也曾於去年7月9日至15日期間,被還押7天,以協助調查涉及價值逾2700萬令吉項目的貪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