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亞庇14日訊)沙巴律師公會表示,如果馬來西亞想要維護國家的民主權利,現在是時候通過和落實資訊自由法案。
該協會主席陳權芳指出,過去幾個月在馬來西亞發生的事件表明需要這樣的法律來允許民主發展。
他說,資訊自由從根本上說是賦予人民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民主權利(受國際和區域承認),政府機構有義務定期發布信息。
他表示,獲取信息有助於公眾讓公共當局對其行為負責。
「如果政府和公共機構被視為公開的,則獲取官方信息可以提高公眾的信心和信任。」
他說,在馬來西亞,儘管雪蘭莪和檳城制定了資訊自由法,但聯邦立法機關尚未將資訊自由法動議提呈國會。
他指出,當前的訊息系統框架受到 1972 年《官方機密法令》的嚴格監管,該法規通常禁止機密信息基於任何目向外披露,除非有關當局將有關信息解密。
陳權芳稱,官方機密法令以英國立法為藍本,最初是為了打擊公務員從事任何間諜活動的企圖。
然而,他補充,1986 年對官方機密法令的修正案擴大了該法規的範圍,將各類型的官方機密通信定為犯罪。
他說,在英國,第 2 條文下的未經授權披露罪要求檢方證明某些成分,而馬來西亞的官方機密法令卻不分青紅皂白地適用於參與機密信息通信鏈的所何人。
「馬來西亞的官方機密法令不考量在該法案下披露信息的破壞性影響所承擔的刑事責任。」
「這個法案涵蓋了披露任何機密文件的所有類型,無論它與國家安全、國防或犯罪預防有多麼微不足道或無關。」
「此外,馬來西亞官方機密法令第 8 條文規定了嚴格責任罪; 因此,被告的惡意意圖並不重要。」
「此外,馬來西亞官方機密法令第 16(3) 條父規定了一項法定推定,即除非另有證明,否則應推定非法傳播機密信息是出於損害國家利益為目的。」
他說,這與刑事司法的一般概念不一致,這使檢方有責任證明有關通信損害了國家利益。
他表示,這個官方機密法令還包含根據第 16A 條文以證書形式進行的行政干預,其中規定負責將某些信息證明為官方機密的部長或公職人員的證明應是該事實的確鑿證據,在任何法庭上不得受到質疑。
由於行政機關缺乏任何制衡機制,陳權芳指出,第16A條文禁止司法審查可能導致這項條文被濫用。
「相反的,在英國,部長文書需要接受司法審查。」
他補充,資訊自由法的實施將鼓勵政府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阻止濫用權力和腐敗,並促進行政問責制。
「這將加強問責制並提高政治和經濟體系的可信度。」
「馬來西亞成立約 60 年後,是時候讓這個國家配備諸如資訊自由法之類的導航設備,以警告前方的危險區域,並確保馬來西亞有民主司法管轄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