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一名幼兒園女老師因不滿學生屢次做錯功課,而抽打女學生肩負及背部導致嚴重瘀青,事後在臉書道歉,引起大眾譁然,更讓體罰再度成為討論課題。
然而,為減少體罰及鞭打的教育方式,教育部早在2019年表示,教師須就2003年教育專業通令第7條文提供的資料,對學生採取行動。
另外,存在已久1957年教育法令第5條文也明確指出,只有校長或授權的老師才能根據犯錯的嚴重性進行適當懲罰,且不能對女學生執行體罰,若必要也只能鞭打男生學的掌心和臀部;以下為教育部的體罰準則詳情:
只有校長,或校長授權的教師可鞭打學生
不可鞭打女學生
須記錄所有體罰細節,包括學生犯下的錯誤、鞭打次數、鞭打部位、鞭打人姓名及簽名,及鞭打時的現場證人
執行鞭打體罰的校長或教師必須知道,鞭打是教育紀律一部分,而非破壞學生身心的工具
教師不能因憤怒或仇恨鞭打學生,而是為了讓犯錯學生記取教訓
禁止在周會或上課時,公然鞭打學生,否則將影響學生尊嚴及身心發展
此外,教育部也明確列出學生犯錯的3個級別,以便教師能夠根據學生犯下的錯誤給予適當的體罰,詳情如下:
嚴重錯誤——以輕型藤條隔著服飾鞭打臀部(最多3下)
這包括吸菸、吸毒、攜帶或飲用酒精飲品、打架、致傷他人、威脅、賭博、偷竊、霸凌、非禮、偷窺等或犯下超過3次中等錯誤。
中等錯誤——以輕型藤條鞭打手掌心(最多3下)
犯錯內容包括濫用學校電源、作弊、逃學、未經允許離開校園、髮型太過分或染髮、塗鴉等,或犯下超過3次輕微錯誤。
輕微錯誤——口頭警告及輔導
包括蓄鬍、頭髮過長、在課室打鬧、未經允許離開課室、化妝、使用電子用品、穿著不整齊、喧譁、遲到等。
教師責任與家長一般
縱觀上述規定而言,屢次做錯功課根本不構成任何懲罰條件,更何況該體罰事件發生在幼兒園;因此教育部可能需在幼教方面更加努力。
教師的法律責任是教導學生,照顧學生健康,監督及保護學生安全,同時為學生塑造優良的學習環境。
另外,教師的責任雖然與家長一般,不過權力則比父母還小;若教師疏於保護學生,違反條規,引發不幸或意外事件,將會在基本疏忽罪名下被提控。
根據侵權責任(Tort Of Liability)法令,若教師對學生有任何疏忽,造成傷害或不幸則可被控上法庭;同時,案件也會牽涉到兒童保護法令,進而變成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