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2歲的被告拉加哥帕被控於今年5月12日晚上7時30分,在甲州中央醫院,強硬地觸摸一名26歲女受害者的胸部,意圖非禮受害者。
被告上述行為牴觸刑事法典第354條文(非禮),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監禁最高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兩項刑罰。
被告在聆聽控狀後否認有罪,案件主控官菲克里哈金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以一萬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外加不得騷擾受害者,作為保釋條件。
被告代表律師蒂莎蜜妮在求情時表示,基於被告是一名殘疾人士,患有糖尿病,同時需照顧5名女兒,懇請法庭減少保釋金額。
推事莫哈末依茲萬最終允准被告以4000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保釋,並設附加條件,即被告不准接近受害者以及每兩周一次到臨近警局報到。
此案擇定9月26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