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47歲的被告黃達偉(譯音)面對3項欺騙控狀時,在推事努魯巴希雅面前表示不認罪。
根據控狀,被告於今年7月26日,在亞羅牙也誘騙25歲的受害者,繳付一輛不存在本田HRV轎車的訂金,並讓受害者匯入2000令吉至他的銀行戶頭。
控狀也指出,被告於上個月26日至27日期間,在亞羅牙也欺騙29歲的受害者,以至於受害者匯入1萬令吉至他的銀行戶頭,作為購買不存在的豐田Vellfire的訂金。
至於第三項控狀則指,被告在2018年2月1日至10月5日期間,在雙溪烏浪一間住家,誘騙55歲的受害者。
被告聲稱自己是反貪污委員會官員,可以協助受害者向信貸諮詢與債務管理機構(AKPK)解決受害者破產問題,並讓受害者分階段把2萬8090令吉50仙匯入被告銀行戶頭。
被告上述行已牴觸刑事法典第420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監禁不少於1年不超過10年、鞭笞或罰款。
案件主控官峇努沙副檢察司建議法庭,交通工具詐騙案的每項控狀各以2萬令吉保釋,至於偽裝成政府官員欺騙案則以2萬5000令吉作為保釋條件。
被告求情時懇請法庭降低保釋金,並表示他需照顧兩名仍在求學的孩子以及患有腎病的岳母。
推事努魯巴希雅最終批准他以3萬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保釋,案件擇定9月23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