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22歲的被告法麗姿拉麵對兩項欺騙控狀,首項控狀指出,被告涉嫌在今年1月31日至2月28日期間,誘騙32歲的受害者,繳付一間位於愛化摩沙人民房屋的頭期以及不存在的維修費用,共6350令吉。
次控狀則指出,被告於去年12月,在亞羅牙也愛化摩沙大馬人民房屋工地,向一名37歲的受害者,收取5500令吉現金,作為購買不存在房屋的費用。
被告上述行為已牴觸刑事法典第420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監禁不少於1年及不超過10年、鞭笞或罰款。
被告在聆聽控狀後否認有罪,主控官峇努沙副檢察司提出以每項控狀2萬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作為保釋條件。
被告在沒有代表律師的情況下,求請時表示她如今懷有身孕,加上沒有工作,同時須照顧患有乳癌的母親,懇請法庭減低保釋金。
審理此案的推事努魯巴希雅最終允准被告以2萬令吉以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擇定案件9月23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