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打根9日訊)一名49歲菲律賓籍友族男子,因為藏有受我國保護野生動物的解肢,牴觸了1997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並於今早被控上此間地方法庭時,遭法官達瑪菲奇里判監禁6個月,由被捕當天算起,刑期屆滿再被交由移民局作進一步處置。
據主控官阿都卡林向法官陳情,被告也是一名無合法證件的非法移民,於今年7月2日下午約1時30分,在其座落東革縣森林保留地某個園丘的一間工人宿舍,遭野生動物局執法部隊搜查時,被發住佰藏有鹿類及剌蝟解肢。於是,被告與贓物在如述法令下被扣押助查。
在完成調查工作後,被告被當局證實牴觸了1997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41(2)條文,並在同一條法令第41(4)條文下,遭法官判如述刑罰。又悉,在法令條文下,任何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少於3萬令吉及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抑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