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5日訊)早前以利器致傷2名女子包括前女友的青年,今日被控2項傷人罪,惟否認控狀,獲准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案定本月18日過堂。
26歲的男被告莫哈末沙茲旺(自僱人士)今日在沒有代表律師的陪同下,被控上馬六甲愛極樂法庭。
首控狀指被告於今年7月29日傍晚6時20分,在帆加南瑪組屋旁的便利店,導致23歲的諾莎菲卡重傷,因而牴觸刑事法典第326(嚴重致傷他人)條文。
在此控狀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牢20年及罰款或鞭笞。
第二控狀則指被告在同個時間和地點,用刀致傷25歲的希蒂諾希達雅,觸犯刑事法典第324(持械傷人)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或罰款或鞭笞,或其中兩項刑罰。
被告最終在地庭法官娜麗蔓面前否認有罪。
娜麗蔓允許被告以8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並將此案定在8月18日過堂。
此案由莫哈末依山副檢察司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