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4日訊)高庭今日擇定於8月11日裁決是否批准納閩國會議員拿督羅茲曼,尋求撤銷其濫用職權控狀的申請。
司法專員羅姿瑪瓦是在聆聽副檢察司阿末費沙和羅茲曼(申請人)律師莫哈末拉菲克的陳詞後,擇定上述的日期。
莫哈末拉菲克在陳詞時說,法庭擁有撤銷羅茲曼控狀的權力,並表示其當事人所面對的控狀具有惡意和意圖打壓,以及是在濫用法庭程序和含政治元素。
「援引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提控羅茲曼,於理於法都無根據,因為我當事人從來不曾影響納閩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LLPM)董事局的決定,所以,不存在反貪會法令第23條文下的提控元素,即申請人未針對上述公司做出任何決定。」
阿末費沙指出,申請人所面對的控狀清楚明了,以及控方將在本案於8月11日開審後提出證明。
「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所面對的控狀具有惡意和政治元素,它(控狀)是有憑有據的。」
今年4月4日,地庭法官羅茲娜駁回羅茲曼所提出的撤控申請,並擇定此案於8月11和12日進行審訊。
羅茲曼接著在5月11日入稟高庭,尋求撤銷他所面對的控狀。
根據控狀,現年57歲的羅茲曼濫用他身為公共機構官員的職權受賄,也就是以納閩港務局副主席的身份,將作為納閩Dermaga Merdeka港口營運商的合約,頒給與其父親和弟弟有利益關係的納閩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他被控於2018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之間,在布城交通部的副秘書長會議室犯罪,牴觸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條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