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攝直播警方執法現場可被對付 內長:妨礙執法干擾調查

2022-08-01     緣分

拍攝直播警方執法現場可被對付 內長:妨礙執法干擾調查

(吉隆坡1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警告,拍攝或直播警方在公共場所展開的突襲或逮捕行動,屬於妨礙公務員執法的違法行為。

他坦言,拍照或是錄影並非犯罪,然而,公眾在警方展開突襲或逮捕行動時,以手機錄影或是直播,屬於違法行為。

「拍攝者可以被採取行動,因為這被視為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有可能會對調查造成干擾。」

他補充,此舉也牴觸了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即不當使用網絡設施意圖騷擾他人。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監禁1年,或5萬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他是在志期7月28日的國會書面上回應行動黨甲洞國會議員林立迎提問時,如是說。

林立迎要求內政部闡明,公眾在警方於公共場所執法時以手機拍攝,是否構成違反行為。

他也要求內政部闡明,警方在路障或路邊截停公眾時,是否有權檢查其手機。

韓沙再努丁指出,警方可以要求或搶奪可疑者或疑似涉及任何調查中案件的人士的手機,且有權檢查該手機。

「只有在某人疑似涉及數種刑事犯罪時,警方才會檢查他們的手機。」

這些刑事犯罪包括牴觸了:

1.刑事法典(574法令)

2.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

3.1948年煽動法令

4.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OSMA)

5.2007年反人口販賣及反販運移民法令

6.2015年防範恐怖主義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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