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名來自柔佛州新山的女被告鄭氏(62歲),也就是用來接收該詐騙款項的銀行戶口的持有人,因將其銀行戶口借給他人,結果昨日在詩巫法庭被提控。
控狀指,被告於今年3月4日至24日之間,共有10次以非法途徑獲取共達5萬2073令吉87仙的款項。
被告此舉被控10項皆牴觸1958年砂輕微犯罪法令37(1)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罰款最高500令吉,或坐牢3個月取代。
被告認罪後,每項罪控被判罰款500令吉或坐牢7天替代之。被告選擇繳付罰金,共須繳付5000令吉。
根據案情指,有2名原告皆因對面子書上兼職招聘廣告帖感興趣而不幸陷入騙局。
第一名女原告於今年3月2日遊覽面子書時,因對一則兼職招聘廣告帖感興趣而留下了自己的聯絡方式。隔天,原告就接到電話,並提供她一連結,並開設戶口。
原告被告知,每當她賣出一樣貨品皆可獲得10%的佣金。於是被告於今年3月4日至3月24日之間,進行了9次匯款,將款項匯到此案被告的銀行戶口,款項數額為350令吉至2萬令吉不等,共5萬973令吉87仙。
匯款後,原告沒有收到所謂的10%佣金和本金,且被對方拉黑,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絡,方知自己被騙,於是向警方報警求助。
第二名男原告,於今年3月18日在一購物中心處,遊覽臉書時看到有關兼職招聘廣告帖指可以在一個月內賺取5000令吉。於是原告就按進該帖文提供的連結,以填寫資料。
原告也透過Whatsapp與該廣告的客戶服務聯絡,對方也指導原告如何運作其「生意」。在對方的引導下,原告也下載了一個應用軟體,並開設戶口。
戶口成功開設後,原告就收到幾筆欲購物的客戶訂單。原告被要求先在其「商店」內存錢買貨。原告予3月19日當天將1100令吉匯入至對方提供的銀行戶口,也就是此案被告的銀行戶口。
原告匯款後遲遲沒有收到佣金和本金,原告所開設的戶口也不能登入,電話也被對方拉黑無法取得聯絡。原告疑自己掉入騙局,於是向警方報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