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的男被告丹尼亞丹拉斯今早在沒有代表律師的陪同下,在推事庭面控。
根據控狀,被告於今年7月4日晚上8時,在格西當第三期花園的住家內踢妻子的臉部,刻意致傷妻子,為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23(蓄意傷人)條文,並可在同一法典第326A條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年,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
被告在推事娜碧拉面前否認控狀。此案主控官莫哈末依山副檢察司建議被告以5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
被告以月薪僅1200令吉,仍需照顧及負擔2名孩子的費用為由,要求減低保釋金額。推事最終允許被告以45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同時將此案訂於9月20日過堂。
據了解,被告是因為懷疑在餐飲店工作的妻子出軌,一怒之下對妻子動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