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獲上訴庭批准 律師:沈可婷再無上訴機會

2022-04-14     緣分

若不獲上訴庭批准   律師:沈可婷再無上訴機會若不獲上訴庭批准   律師:沈可婷再無上訴機會

(新山14日訊) 少年夜騎腳車遇車禍案女司機沈可婷判監6年的高庭裁決,引起舉國關注,受訪律師表示,基於此案已來到最後層級階段,若沈可婷的上訴不獲上訴庭批准,就意味她已失去上訴機會。

執業律師蔡學捷今日接受《東方日報》電訪時指出,沈可婷案件是一宗始於推事庭的案件,最高只能入稟至上訴庭進行上訴。

他解釋,任何始於推事庭或地方法庭的案件,最高只能上訴至上訴庭;始於高庭的案件,最高能上訴到聯邦法院。

「因此,沈可婷的代表律師必須在14天內向上訴庭申請上訴,以獲得上訴許可,否則就是放棄上訴的機會。」

蔡學捷曾擔任副檢察司。他提醒,沈可婷目前需要獲得布城上訴庭的上訴許可,才算過了第一關,過了第一關,才正式進入上訴階段。

「在上訴程序進行時,上訴法官無需重新傳召證人供證,法官將根據其所審閱高庭法官的判書、證人供詞及其他相關證據文件,來做出裁決。」

他也解釋,案件的上訴不應以還有幾次機會來詮釋,必須以層級(Tier)來說明,就例如在這次案件上,控方從不滿意推事庭裁決沈可婷無罪釋放開始,先向高庭提出上訴,隨後高庭允許推事庭重審,但推事庭維持原判。

「隨後控方繼續向高庭提出上訴,最終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決。從推事庭上訴至高庭,這是一個層級,如今辯方則從高庭向上訴庭提呈上訴申請,則是另一個層級。」

蔡學捷進一步解釋,控方與辯方在上訴程序有所不同,根據《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第50(3)項條文,控方若入稟新山高庭上訴依然失敗,控方是無需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leave of Court of Appeal),就可以直接入稟上訴庭上訴。

他說,但這也是此案控辯只方最後層級的上訴,若控方在上訴庭成功推翻之前的裁決,辯方就沒有上訴的機會。

沈可婷代表律師法依扎以提出上訴為由,要求法庭暫緩行刑,讓沈可婷保外候審,惟不獲法官批准。

針對法官是基於什麼理由,有權拒絕被告的暫緩執行及保釋候審申請。蔡學捷解釋,一般上,法官將會從被告或辯方律師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足,包括個人健康理由、審訊過程中是否全面配合警方的調查、有無缺席審訊、上訴過程所需要的時間、被告被判刑的時間等各因素,決定是否批准及保釋。

「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沒有固定的方程式。每名法官可以根據不同的案情,以及法官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是否批准被告暫緩執行及保釋。」

沈可婷被控於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魯莽及危險駕駛,導致8名騎腳踏車的少年死亡,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事隔5年,兩度被新山推事庭宣判無罪釋放的沈可婷,隨著控方上訴得直,案件昨日在新山高庭重審。承審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宣判,沈可婷罪名成立,監禁6年及罰款6000令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按照司法程序,辯方律師必須先向法庭取得上訴准令,才能提出上訴。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扎今早已經通過電子入稟系統(e-Filing),入稟上訴申請通知書(notice of motion)以及要求法庭儘快審訊的緊急證書,上述申請通知書是針對上訴許可和暫緩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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