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晉26日訊)以200令吉「出租」她的銀行卡,結果因戶口涉及非法擁有他人錢的罪行而被判罰款500令吉或以監禁10天取代。
此案被告為32歲的查娃怡,被控於2018年3月8日,約下午2時44分,在砂督路一帶的某銀行,被發現非法擁有他人的400令吉。
她此舉牴觸1958年砂輕微犯罪法典第37(1)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長達3個月或罰款500令吉。
案情顯示,受害人因要貸款而付了400令吉的抵押金予被告的銀行戶口,而受害人被進一步的指示付800令吉,這令他感到可疑。
經調查發現被告是銀行戶口的持有者,她以200令吉出售她的銀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