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4日訊)少年夜騎腳車遇車禍案女司機沈可婷判監6年的高庭裁決,引起舉國關注,執業律師顏炳壽直言,一般情況下,處理上訴案的法庭不會隨意推翻一開始承審法庭的判決,新山高庭干預和推翻推事庭的無罪判決不尋常。
他解釋,因為推事是有機會在審訊現場親自聆聽、觀察和審視證人的供詞、神情、可信度的人,也相對可以做出比較客觀判決的人。處理上訴案的高庭法官只是閱讀推事的判詞、證人作供的文字記錄,並不在審判現場。
「除非是承審法官判決時犯下明顯錯誤,否則上訴階段很少被推翻。」
顏炳壽也是馬華居鑾區會主席兼遠景研究中心(CENBET)聯合主席,昨晚針對沈可婷案件最新判決,通過面子書直播作出上述表示。
他也在直播中列出,所謂明顯錯誤的定義,包括沒有法律依據、站不住腳、很離譜的錯誤,以致任何一個法官都不會做出的判決。
「只要法官的判決客觀,沒有明顯錯誤,處理上訴的法官就算不喜歡判決,也不能幹預和推翻。」
顏炳壽進一步解釋,推事庭是根據人證、物證顯示沈可婷沒有超速、有扣安全帶、路況正常,發生車禍的時間是凌晨3時,事發地點是一條普通大道,判定這起事件是交通意外,不是危險駕駛造成死亡。
他稱,處理上訴的高庭卻認為,事發時間是凌晨3時,被告超速(之前專家與執法人員的供詞指沈的車速為每小時44.53公里,沒有超速),以及明知道路段上下山,應該更謹慎。
他認為,因為沒有更加謹慎、所以是危險駕駛的判決,讓他無法接受。
他也提到,被告選擇無宣誓自辯,或許導致高庭法官質疑被告辯詞的可靠信,不排除是影響高庭判決的原因。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表罪成立,被告有3個選擇,即保持沉默、宣誓自辯(自辯後,主控官可以盤問被告),這是可信度比較高的自辯方式。又或者是無宣誓自辯(自辯後,主控官不可以盤問被告),這是可信度會有所折扣的自辯方式。」
他解釋,一般上,會選擇無宣誓自辯的理由包括,擔心被告年紀太小,情緒不穩定,無法應對主控官的盤問;或者擔心被告思緒很亂和講話講不清楚,反而影響案件,所以選擇讓其他證人出庭作供。
「當事人為什麼選擇無宣誓自辯,不得而知。這點也可能影響接下來上訴庭的判決。」
對於法庭暫緩執行或者保外候審的考量因素,顏炳壽解釋,在法律上,上訴不是自動成為暫緩執行或者保外候審的理由,尤其牽涉人命傷亡,通常要保外候審是相對困難。
「但是,法律也允許法庭有斟酌權,允許上訴期間保外候審,惟必須有特殊的理由和狀況。這需視案件的嚴重性、下判坐牢時間的長短、上訴期間重犯的可能、被告的犯罪記錄、保釋金金額、上訴的法理根據勝算等因素。」
顏炳壽認為,沈可婷有機會上訴成功,惟無宣誓自辯或許有點隱憂,上訴暫緩執行也是有機會,主要是基於上訴庭有可能判定高庭推翻推事庭的判決已經超越了高庭法官應該做的事;被告是初犯,重犯的可能性幾乎等於零。
他說,造成社會輿論非常尖銳和分化的案件,法庭通常不會急著把被告關起來,否則多少會傷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