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為一名57歲菲律賓籍友族,是於上周五(15日)上午11時50分左右,在此間甘榜波加拉第一橋某住家單位,遭由警察普通行動部隊(4人)、野生動物局(4人)、森林局(4人)聯合展開的「國寶聯袂行動」入屋搜查。
結果被告住家遭如述的聯袂執法部隊發現,私藏1769粒綠海龜(綠蠵龜/Penyu Hijau/Chelonia Mydas)類的海龜蛋,被控牴觸1997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41(1)條文;並在同一法令第41(1)(a)條文下,於今早在此間地方法庭被判如述的刑罰。
據悉,如果被告無法繳付5萬令吉的罰款,則須以多坐3個月牢代替;被告坐牢的刑期是從被捕當天,即:今年7月15日算起,為期1年。
儘管已俯首認罪的被告要求從輕處分,原因是他抱恙在身,並且還要養妻子、4名子女及7名孫子,加上這只是他的初犯。不過,較早前,野生物局的主控官阿都卡林則要求法官嚴懲不貸,因被告扼殺了許多可能可以孵化成綠海龜的新生命,而該龜類也是完全受我國全面保護的野生物之一。
經過法官再三斟酌後,決定判處被告如述的刑罰,並強調如述判決是要給被告和公眾人士一個告誡,以免同樣或類似的罪行再次發生。
據了解,被告被起獲的如述贓物(一批海龜蛋)將交由主控方(野生局),以便安排送往蘭卡央(Langkayan)海龜孵化場接受保護。又悉,綠海龜在1997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8號附表1第1部份,乃屬於完全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在1997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令第41(1)(a)條文下,任何被告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罰款不少於5萬令吉及不超過25萬令吉,以及監禁不少過1年及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