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0日訊)聯邦法院維持高庭判決,內陸稅收局(LHDN)無權審查及審計律師事務所客戶的戶頭。
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東姑麥蒙指出,律師事務所與客戶之間的信息是受到保護的,因此她認為沒有必要對律師事務所進行審查,以確保該事務所所徵收的稅額。
「客戶戶頭的內容是屬於客戶的,而非律師。」
以東姑麥蒙為首的聯邦法院七司今日一致駁回由內陸稅收局針對高庭就此案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申請。
她說,當局並沒有給予其他可信的理由證明其審查戶頭的舉措是正當的。
她表示,法庭認為《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42(5)條文並沒有推翻《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而該條文規定客戶所屬的錢財是受律師-客戶特權的保護。
「因此,律師不得以《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為由,泄露其委託人的戶頭內容。這項特權屬於客戶,而非律師,只有客戶可放棄向內陸稅收局提供戶頭內容的特權。」
然而,她補充,《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的例外情況時允許律師向當局投報涉及其客戶的犯罪或任何其他的非法活動。
她說,不應該允許內陸稅收局審查律師事務所客戶的戶頭,,以防止當局對涉及該公司客戶的交易進行「釣魚式考察」。
大馬律師公會與內陸稅收局之間的法律糾紛始於2016年,當時幾家律師樓向律師公會投訴,內陸稅收局一直對律師樓進行突襲檢查,以對其客戶的戶頭進行審查。
在同年12月,內陸稅收局則指出,對客戶戶頭進行審查旨在確保納稅人「納稅」是必要的。
律師公會隨後入稟高庭並對此提出司法審查,2018年4月2日,高庭裁定《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142(5)條文並未超越《1950年證據法令》第126條文。
2021年10月27日,上訴庭三司一致維持高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