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訊)國會下議院今日三讀通過《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被告一旦被判罪成需賠償25萬令吉,以及公開發布道歉聲明。
麗娜今日在國會三讀通過《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後,在國會媒體室召開記者會,感謝所有參與法案擬定過程的人士,包括所有政府機構、非政府組、所有女性領袖等。
她指出,這項法令最重要的是提高人民的醒覺意識,即性騷擾不應該被正常化。
「通過我們之前所做出的研究,我們發現受害者因害羞、恐懼等因素,不願站出來舉報性騷擾行為。 」
「在國會通過這項法案提呈後,我們將與非政府組織進行更多的造勢活動,向民眾講解更多。我們也希望通過這項法令,杜絕性騷擾情況發生,並營造一個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
她說,在下議院通過這項法令後,之後將帶往上議院及頒布憲報,希望此法令在2023年財政預算案中可獲得撥款,以便該部可開始一些前期工作。
她指出,審理性騷擾案件法庭將率先在巴生谷開跑,但之後將會在其他地點開庭,而該部希望在每一州屬都有自己的性騷擾法庭。
根據《2021年反性騷擾法案》,第3條文則規定需為法令設立法庭,來審理性騷擾案件。
法案第12(1)條文闡明,負責審理性騷擾案件的法庭成員由部長進行委任;每次開庭應由庭長決定,並應由一個小組組成,該小組由法庭的三名成員組成,該成員應為庭長或副庭長,或任根據第 4 (1) (c) 條文委任的其他兩名成員。
法案第12(2)條文指出,每一次審訊的法庭成員必須有至少一名女性成員。
在性騷擾法庭審訊案件中,訴訟的每一方都有權出席,所有人不能由監護人或法律代理人代表出席,但未成年者以及沒有行動能力者者除外。
法案第14條文規定,所有審訊都不可對公眾開放。
法案第20(1)條文闡明,一旦背叛罪成,法庭可發出一項或多項指示,包括命令被告向起訴人發道歉聲明、命令被告發布公開道歉聲明、命令被告支付25萬令吉的賠償以及命令被告出席認為適合的輔導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