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12日訊)女子在馬新第二通道肉身擋車風波,受訪律師表示,涉及這起風波的3名男女,或有可能因此觸法。
依斯干達公主城警區主任拉末阿里芬早前證實,涉案的51歲休旅車司機報警後,警方已援引刑事法典427條文(蓄意破壞)調查此案。
馬來西亞執業律師吳思漢受訪時說,在上述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過一年,最高不超過5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同車司機被拍下比出不雅手勢,也可能觸犯馬來西亞的輕微犯罪法令(Minor Offences Act),刑罰是100令吉(約32新元)罰款。」
他表示,兩人也可能因阻礙交通被交警調查。根據大馬陸路交通法令,可能被罰款最高300令吉。」
「至於黑色休旅車的司機若在有人擋道時開車,撞傷對方,也可能觸犯馬來西亞刑事法典第279條文,即危險或魯莽駕駛危害他人生命。該法令最高刑罰是坐牢6個月或罰款6000令吉,或兩者兼施。另一些可被援引的包括1987陸路交通法令第42和43條文,即魯莽或疏忽駕駛。」
詢及誰的過失更嚴重,吳思漢表示,女乘客的行為是很危險的,理應等警方來處理。
新加坡資深律師藍國慶則表示,如果事發地點在馬來西亞,新加坡警方無法跨境執法。
他說,根據新加坡法令,休旅車司機、紅色轎車的司機和擋車婦女都可能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