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六甲8日訊)一間售賣通訊器材的公司女董事因擁有及售賣沒有認證的無線麥克風,今日面對4項控狀時承認有罪,被判罰1萬5500令吉。
現年56歲的被告陳琪毓(譯音)在聆聽通譯員以中文念出所有控狀後,在法官娜麗曼峇魯丁面前俯首認罪。
法官作出上述判決後,也諭令案件證物須交由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SKMM)進行銷毀工作。
所有控狀皆指出,該公司於2020年7月4日中午12時17分及今年5月5日下午2時15分,於甲州仙特拉廣場花園底樓,擁有11個沒有認證的無線麥克風,作為商業買賣用途,期間被告也售出一個無線麥克風。
女被告行為牴觸2000年通訊和多媒體條例(技術標準)第16(1)(b)條文及第16(3)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第37條文同讀。
在上述條例下,一旦罪成,可被判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最高6個月或兩者兼施。
被告在沒代表律師的情況下求情表示,她已感到後悔,以後不會重犯,並以須承擔員工薪資為由,懇求法庭降低罰款數額。
案件主控官為來自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檢察官納茲魯,他建議法庭給予相應的懲處,以示警惕。
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罰款1萬55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