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項控狀指出,20歲的被告莫哈末阿立夫於今年2月6日約下午4時,在默迪卡再也花園一間住家單位內,強姦一名16歲少女。
被告行為牴觸刑事法典376(1)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入獄20年及鞭笞。
次控狀則指,被告於上述同樣日期、時間及地點,吮吸受害者的乳房,違反2017年兒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4(a)條文。
第三項控狀指,被告於上述同樣日期、時間及地點,與受害者發生違反自然性行為,牴觸刑法典377C條文。
被告在聆聽控狀後不認罪,案件主控官阿妮絲娜祖娃副檢察司建議以2萬3000令吉作為保釋條件,同時須設附帶條件。
被告代表律師卡西安在求情時指出被告現有婆婆同住,並照顧著婆婆,懇請法庭減少保釋金至3000令吉以下。
法官娜麗曼峇魯丁最終允准被告以8000令吉保釋候審,同時諭令被告不得騷擾受害者及案件證人。此案擇定於9月5日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