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斗湖8日訊)皇家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組警官,在拿篤警局及車內犯下3宗貪污罪總共貪污41000令吉挨告,他不認罪以2萬令吉擔保金(1萬令吉需繳付)擔保外出,案件訂於2022年9月9日再上庭過堂。
被告38歲,目前是警察普通行動部隊駐比魯蘭第20營助理警監。
法官阿布巴卡賓瑪納也決定他保外期間職位工作不受影響。
今早特別反貪法庭上,副公共檢察司奴魯依莎向法庭陳情,被告擁有三項控狀。
第一控狀指他於2017年8月16日下午1時15分至4時,在沙巴拿篤警察局商業罪案調查局辦事處,接收一名1996年生男子4000令吉保護對方,以不對他進行的非法借貸生意採取行動。
第二控狀指他於2017年8月16日下午1時15分至4時,在沙巴拿篤警察局商業罪案調查局辦事處,接收一名1996年生男子20000令吉保護對方,以不對他進行的非法借貸生意,違反1951年借貸法第5(2)條文採取行動。
第三控狀指他於2017年8月16日下午3時09分至4時,在沙巴拿篤Double Bay附近一台黑色國產車內,身為商業犯罪調查局公職人員,接收一名1996年生男子17000令吉,以不對他進行的非法借貸生意,違反1951年借貸法第5(2)條文採取行動。
3項控狀都觸犯了2009年反貪法第 16(a)(B)條文,可以在第24(1)判刑罪成坐牢最高20年及罰款貪污品價值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被告代表律師通過Zoom出庭,說被告38歲,是警察普通行動部隊第20營比魯蘭助理警監,已婚沒孩子,有七位兄弟姐妹他排名第五,兄弟姐妹中4人住在山打根2人住在亞庇,被告有年長的父母需俸養,父親每星期要接受3次洗腎,由他負責父親醫療。
被告每月凈收入3500令吉,繳付擔保金只確保他到時不缺庭,2萬令吉數目有點高,要求減低,及每月到拿篤反貪辦事處報到改到向山打根反貪辦事處報到。
反貪特別法庭法官阿布巴卡賓瑪納,聆聽陳情決定被告擔保金維持2萬令吉,需繳交1萬,由一名本地人擔保,每月向山打根反貪辦事處報到,護照交給法庭保管,保外期間不能騷擾證人。